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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國民住宅提供之配電場所 (室) ,以設於空地或地面第一層為原則,其設
於地下室或高層建築設於中間層者,應符合有關規定。
變電設備、緊急發電機及配電盤等,應安裝於離地面高二十公分以上之混
凝土台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