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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
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不提
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