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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懲戒處分確定後,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或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將全卷函送受懲戒處分人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報請司法院分別命令執行;其懲戒處分為停職或撤職者,並應將議決書刊登公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