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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送達告知訴訟書狀於他方及他造者,受告知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訴訟資料。
法院知悉前項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於受告知人閱卷前應通知已知之營業秘密持有人,並適用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