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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
、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
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之人員。
本規則所稱主辦出納,係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之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