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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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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1 條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三、限制投資。
四、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五、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六、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八、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七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