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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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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