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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氣體漏洩時之防毒措施:
一、可適當防止漏洩氣體擴散之裝置。
二、應依該氣體毒性、氣體種類、數量及製程,選擇吸收各該毒性氣體之設備及吸收劑。
三、防毒面罩及其他防護具,應保管於安全場所,並經常維護於適當狀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