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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且應依所製造之高壓氣體種類及製造設備狀況,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