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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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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利用特殊材料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核價類別:係依功能來分類。
二、各核價類別特殊材料市場實際加權平均價格(GWAP)之核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資料採計期間:依公告價量調查之申報資料期間為調整計算基礎。
(二)以公告期間同核價類別所有品項特殊材料廠商申報之價量調查資料做為GWAP計算之基礎為原則。廠商如未申報價量,則逕按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價量計算。
(三)對於同時無醫院及廠商申報之核價類別,則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四)部分給付品項,其市場加權平均價格如低於或接近現行收載類似功能品項時,則可研議收載。
(五)對於會影響診療服務之特殊核價類別之特殊材料,其年使用量少或無其他替代品之必要核價類別品項,經價量調查之GWAP高於醫療費用申報同核價類別加權平均支付價格(或個別支付價格)者,得提藥物擬訂會議擬訂後,重新核價。
三、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調整:
(一)調整後之新特殊材料點數,依「相同核價類別特殊材料市場實際加權平均價格」加計一定百分比後調整,且必須小於等於醫療費用申報同核價類別加權平均支付點數。
Pnew = GWAP ×(1+ A) ,Pnew≦Pold

Pnew:新特殊材料點數。
GWAP:相同核價類別特殊材料市場實際加權平均價格。
Pold:同核價類別特殊材料加權平均支付點數(指最近完整一年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
A :X %
(二)舊核價類別調整後點數應不高於新核價類別調整後點數。
(三)調整後之特殊材料點數,依核價類別之區隔,次一等級之類別調整後點數不得高於較高等級類別之點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