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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保險對象門診應自行負擔金額,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分項費用,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比率內分別訂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