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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轉籍:每十噸二元。
二、銷籍:每十噸一元。
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