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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客船露天甲板凹下部分長度未超過甲板全長二分之一之艉座型船,其凹下部分應為水密。其長度超過甲板全長二分之一時,凹下部分應視同井圍形甲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