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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初測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由測量隊隊長將各種圖表報告及概算等,彙編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沿途所攝相片報請查核:
一、初測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程情形、概算及第五十九條各表。
三、沿線經濟、運輸情況及材料工價等情形。
四、比較線概況。
五、初測結論。
初測如與定測同時進行,應根據定測結果,編製詳細預算,並報送定測總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