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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編定之工業用地,得由公民營企業自行協議購買,或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
開發為工業區。
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應先擬具事業計畫、開發資金來源及成本估計、
土地取得方式及處理辦法等,層報經濟部核准;其開發及輔導辦法,由經
濟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