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22: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未經本部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
二、經本部予以停職尚未復職而離職。
三、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考列丁等解聘(僱)情形之一。
四、違反契約所定義務,經本部解聘(僱)。
五、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行為,經本部認定後予以解聘(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