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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在被有效接地系統內,專門用於防止接地棒、錨具、錨樁或管路金屬電化腐蝕之支線股中之非載流礙子,應符合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應妥適安裝使支線上段部分符合前三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被有效接地,礙子頂部應裝置在暴露帶電導體(線)及組件之下方。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