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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為前條懲罰前,應與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予以免除。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