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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陸運運輸業或鐵路局所屬入境車輛進口時,應先向海關申領卸貨准單憑以卸下進口貨物進入海關聯鎖倉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