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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有徵用權者,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五十一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三條之義務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
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