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依前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辦理退伍除役者,不適用本細則關於退伍除役之給與規定。但依該辦法支領退休俸或終養金人員,除不支眷補外,其月俸額按現役同官階俸級本俸百分比支給,其主食實物代金支給與現役人員同。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除役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軍官,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不得再恢復支領大陸半俸。
在臺支領大陸半俸人員,不支給主食實物及眷補,其月俸額按現役官階俸級本俸半數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