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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工程受益費繳納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單後,如有左列事項申請更正者,免予先行繳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二分之一款項:
一、單價與面積乘積,與應繳納費額不符者。
二、繳納義務人姓名錯誤者。
三、徵收標的,已於公告徵收前出售,並已辦妥登記有案者。
四、產權共有,未依持分徵收者。
五、土地與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所有而未分別計徵,經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改良物資料申請者。
六、徵收標的,確非繳納通知單所列之義務人所有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