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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工廠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報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