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依下列規定為聲請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其他聲請人為聲請時,並應附具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民法第三十八條之聲請選任清算人。
二、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三、民法第六十三條之聲請變更財團組織。
主管機關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
社團之社員依民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法院為召集總會之許可時,應附具法定事由及資格證明之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