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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重建災區
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採取重建所需砂石、或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
處理場,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
同同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