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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6 條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