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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2 條
水井停止使用或廢棄時,水井所有人應將水井封閉或填塞,以防止含水層水量之流失或水質之污染。
前項水井之封閉或填塞,主管機關得僱工代辦;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