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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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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