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眷屬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眷屬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
(二)眷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三、子女在學,另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四、配偶、子女為無謀生能力,另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