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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本保險基金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投資國內債務證券。
二、存放國內之金融機構及投資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基金收益之投資。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年將本保險基金之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按年送保險人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