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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
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給。
前項人員死亡者,應補給之薪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停職人員依規定復職者,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級相當之其他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