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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捕撈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太平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八所定港口為限。
取得大西洋或印度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於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申請運搬船於泰國曼谷或宋卡港口卸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泰國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
圖表附件:
附件十八 捕撈漁船於太平洋可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