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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
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