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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臨床心理及諮商心理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