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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裝拆貨櫃作業應在貨櫃集散站為之。但基於特殊需要必須在貨櫃儲存場、
貨櫃調度場或關稅局核准之倉棧內臨時裝拆櫃者,除應由委託人自行向關
稅局申請許可外,並須經棧埠作業機構之同意,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