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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排泥管及排出口之規定如下:
一、排泥管應裝設在管線之低處而有適當之排水路或河川附近。
二、接納排水之水路為下水道等有污染可能時,排泥管不得直接與之連接。
三、接納排水之河川或排水路面高於管底時,排泥管與排出口之間應視需要附設排泥窨井。
四、排出口附近應築造堅固之護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