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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矯正學校對於入校前曾因特殊情形遲延入學或休學之學生,應鑑定其應編入之適當年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入學或復學,並以個別或特別班方式實施補救教學。
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就讀學校於矯正學校索取學生學歷證明或成績證明文件時,應即配合提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