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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交付受益人之受益憑證相關文書中記載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
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之權利,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期貨信託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