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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基金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