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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
於實施徵用或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或第三項之義務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