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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