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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