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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少年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時,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應將預定出校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執行感化教育處所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者,如無其他新紀錄、資料,得免再函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