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9:0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為通知外,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三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