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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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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
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
職者,如屆任期亦應依法改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法所遺任
期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