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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前條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受移送法院為前項裁定後,應速通知最高法院。
受移送法院所為第一項裁定確定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