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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水利主管機關執行因震災致水道防護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復,得逕行變更
其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
條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