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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文書科收受文件,應由收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前項文件屬於行政者,送由書記官長分配,但緊急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第一項文件屬於民、刑事訴訟者,應按事務性質分別送交民、刑事科辦理。
密件呈送院長親自拆閱,收文簿內並不摘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