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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建立適當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該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性評估,以確實瞭解客戶委託買賣該商品之適配性。
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建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商品上架之標準、審查程序及監控機制提報董事會通過。監控機制應包括執行風險辨識、衡量、監控作業及商品涉及投資爭議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