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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應先由董事會或負責人開具左列文件、資料,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一、擬遷往之園址、面積及園舍平面圖。
二、園舍及設備一覽表。
三、園址及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